鄂尔多斯市恒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恒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2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享有的债权即电力工程款347886.3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XXX房产(房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享有的债权即电力工程款347886.34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XXX房产(房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XX**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 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