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82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宏声溢彩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红权,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红权,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9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宏声溢彩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魏红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股票、基金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23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王延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