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民初4448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标,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陈志劲,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蘅。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0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