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东8号之二6楼09A室。
法定代表人:黄裕蘅。
关于***与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56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5677号仲裁裁决书,在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9)粤0606民初3364号。
本院认为,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5677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德剑
审判员 黄泽欣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