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与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51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7354665704N。
负责人:林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东8号之二6楼09A室(即60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799145XR。
法定代表人:黄裕蘅。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与被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南山分局负担。
审判员  周绪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