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709号
原告:广州市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解放庄54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杨吉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德,系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杰,系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东8号之二6楼09A室。
法定代表人:黄裕蘅。
广州市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二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祉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