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876号
原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先,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8012221611。
原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先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极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尚旗
二〇二一年十月××日
法官助理 罗华娟
书 记 员 夏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