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瑞,系该公司出纳,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