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

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与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3民初2240号
原告: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1505672X
法定代表人:蔡青青
住所: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59974166
法定代表人:张伟倩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赵村南
原告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