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791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3986万元,执行费13403.9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兆军
审判员 马福然
书记员 王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