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

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内0723执596号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截止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欠款本金173400元、利息69282元、案件受理费5637元、执行费258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