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

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5797号
再审申请人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中能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7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处理意见》,据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经其司法技术辅助室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所作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具体,鉴定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申请人对鉴定机构、人员、程序等均未提出异议,司法鉴定意见合法合规,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后,因其提交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原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单方委托所作检验报告并非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机构作出,不能据此否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此检验报告亦无不当。双方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有关质量异议期限、检验标准、方法均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申请人对该问题所提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原审判决依现有证据作出认定并无不妥,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晓玉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