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商初字第44-1号
原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旺。
被告左权县烨隆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权县烨隆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权县烨隆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权县城关信用社(账号为XXXX)的存款2113053.2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左权县烨隆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权县城关信用社(账号为XXXX)的存款2113053.25元;
二、查封苏建国位于左权县城内祝融街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过户手续(在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之前不得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
三、查封苏建国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南都小区XX幢X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过户手续(在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之前不得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