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2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兰商初字第1754号
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梅仙。
委托代理人洪刚,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李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童 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