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82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8元,由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炯
书记员  姚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