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嵊民二初字第2108

 

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137号中豪凤起广场A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郦梅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刚(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纬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环城西路雅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明(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0810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经纬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6年起素有业务关系,至2007年6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1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731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100元,并支付自2007年6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经纬纺机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3100元作结,款定于2008年10月21日前付清;

二、浙江灵汇捷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808元,依法减半收取9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50元,合计1754元,被告负担(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定于2008年1021日前径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舒**

 

 

                              二00八年十月二十

                             书 记 员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