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执保490号
申请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33457862X5,住所地梁山县城青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东,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9344XM,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汉江路21号交通科技大楼。
法定代理人:刘克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