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忠,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交通科技大楼15-16楼,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9344XM。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小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