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329号
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7层A-7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6951829J。
法定代表人:黄清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9344XM。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余晶晶(实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项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