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731号
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7层A-7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6951829J。
法定代表人:黄清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9344XM。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晶晶,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27元,由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