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425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东津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东津镇吴湾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交通科技大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东津分公司与被告襄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东津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东津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东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40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东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