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03民初699号之二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
法定代表人:支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邹罕。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872元,保全费3492元,均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