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22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县******竹甲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国标,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猛,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邹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丘佳纳,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埔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大埔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