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

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1219号
申请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28000元后不再继续履行,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作了告知,并征询案件将作程序终结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浙0421执121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天园装潢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怡家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