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2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住所地吉尔吉斯斯坦卡拉巴德市东方工业园区。西安代表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D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1、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支付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10064.52元及利息(以810064.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承担案件受理费12825元,本案执行费10629元。因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受尝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负有继续向兰州富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