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7日生,,住广西都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磨东安置小区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724830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缉华,男,1984年6月4日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