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7日生,,住广西都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磨东安置小区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7248307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缉华,男,1984年6月4日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