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民初7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磨东安置小区4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7248307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526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