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35号301室。
负责人:袁生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民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袁生根,男,194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连云港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袁生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33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袁生根系阜宁澳洋科技粘胶废水配套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后经第二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2011)锡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应付第二建筑公司工程款2646361.34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3)苏民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变更伟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应付给第二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为3231561.34元。第二建筑公司与南方建设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依据(2013)苏民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08年1月6日,原名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连云港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南方建设公司。(2013)苏民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南方建设公司结欠与该工程毫无关联的灌南县溢鑫砼业有限公司款项,灌南县人民法院以(2012)南执字第650-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第二建筑公司的款项2075316.42元。阜宁澳洋科技粘胶废水配套土建工程系由袁生根实际施工,该工程所有的人员、材料、机械由***投入,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应当归袁生根所有。上述协助执行的情况发生后,南方建设公司支付了袁生根部分款项,也帮阜宁澳洋科技粘胶废水配套土建工程支付了部分款项,目前尚欠袁生根70万元。2020年11月30日,袁生根将其对第二建筑公司、南方建设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现向法院提出要求:1、请求判令第二建筑公司、南方建设公司支付7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支付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第二建筑公司、南方建设公司承担。
南方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由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该建设工程在阜宁县境内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应该由工程所在地的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注2011锡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苏民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时新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所以由无锡法院受理涉案工程纠纷案件)。第二、第二建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使该案件阜宁县人民法院不受理也应该由南方建设公司住所地即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提起本案诉讼费事实依据来看,袁生根系(2013)苏民终字第019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人,且另系阜宁澳洋科技粘胶废水配套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南方建设公司结欠案外人灌南县溢鑫砼业有限公司款项,因第二建筑公司与南方建设公司之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灌南县法院执行了第二建筑公司的相应款项等情况,上述事实表明***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者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基于与袁生根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受让了第二建筑公司、南方建设公司的之相应权利义务。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袁生根债权债务转让的后果仅是涉案工程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虽然本案被告第二建筑公司经营状态系吊销,但并未注销且按照专属管辖之规定,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连云港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袁生根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系挂靠关系,与外部工程款事宜已处理完毕,现系袁生根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内部结算问题。对此,应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2021)苏0213民初3323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南方建设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并非本案涉案合同当事人或者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基于与袁生根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受让了第二建筑公司、南方建设公司的之相应债权。故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袁生根债权债务转让的后果仅是涉案工程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虽然本案被告第二建筑公司经营状态系吊销,但并未注销且按照专属管辖之规定,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所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