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440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