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173号******
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淮健,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