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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608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