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大诚不锈钢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269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诚不锈钢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钱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柏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大诚不锈钢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执行员***
执行员*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