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7509靖江市永荣五金器材厂与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50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永荣五金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583W,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义强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3039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永荣五金器材厂与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永荣五金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凌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国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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