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958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827565XC,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赵宕村。
法定代表人:沈利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焱,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3039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6元(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双杰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