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阜阳华联饮食有限公司、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申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阳华联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新世纪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元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淮健,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阜阳华联饮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阜阳华联饮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阳华联饮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华联饮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