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与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3民初445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303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绿宝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