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831执1733号
张才立、成霞:
你申请执行淮安经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6827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还款371524.75元,其中本金368274.75元,利息0元,诉讼费2858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392元。执行费5202元被执行人淮安经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83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