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青海某某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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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5号

负责人:周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新文,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飞,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三分厂西。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创园路南段科技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纬二路18号201室。

被执行人:王钢,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刘凤霞,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刘凤珍,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乌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祁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玉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互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钢、刘凤霞、刘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2日,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由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其在本案项下对上述所列被执行人的债权及债权项下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20)青执4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案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油市后坝镇万寿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发现本案所评估的土地与其他另一土地共同打造用作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的生产区域,但宗地内无各宗地界址点,现场无法区分两宗地具体界址点,须对土地界址点(宗地范围)进行界限测绘。同时,申请人申请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青海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进行评估,也因资料提取难度较大,评估工作难以推进。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案件执行,待具备评估条件后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
审判员赵文忠
审判员梁意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