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2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海晏县西海镇金滩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改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执行人:**,男性,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女性,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0066191760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8158649192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故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兴旺

书 记 员  孙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