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2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海晏县西海镇金滩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改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执行人:**,男性,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女性,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20066191760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8158649192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油炳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故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兴旺
书 记 员 孙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