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2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0715T
负责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赵某,青海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661917609H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864919265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某2,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某,住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初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王某、***、刘某2、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466768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辉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王某、***、刘某2、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19年11月24日,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王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72号两车位,面积分别为40.56平方米、40.56平方米,证号分别为监证5077946号、监证5077925号。2019年11月25日,买受人高某某以494100元(肆拾玖万肆仟壹佰元)的最高价竞得。2019年12月12日,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王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1713、1715、1717号,面积分别为300.64平方米、254.79平方米、143.28平方米、143.28平方米,证号分别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242209、4242197、4242201、4242205号的四套不动产和被执行人吴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面积为142.29平方米,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2019年12月28日,买受人邓某某以7510232元(柒佰伍拾壹万零贰佰叁拾贰元)的最高价竞得。2020年1月24日,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被执行人王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车库,面积为19.81平方米,证号为监证0372937。2020年2月25日,买受人张某某以100800元(壹拾万零捌佰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实际到位金额为8105132元,其中案款803720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支付,本案执行费67925元。
2019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青2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予以受理,导致本案财产暂无法处置。经审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凡
审判员 杨明明
审判员 齐建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晓玲
书记员 杨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