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223执11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32200661917609H,厂地: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三分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与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2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19205.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等进行核查,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执行人现已进行后期重组、并购等活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现因中止期限已满,申请执行人也已参与破产分配,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 仲 和
审 判 员 索 晓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白露
书 记 员 祁 兴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