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弘川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中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661911805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红河路29号-8-24。
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潜、马军。
被执行人: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81415814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汇路32号4栋4单元4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00661917609H,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三分厂西。
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王钢,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858598.73元,承担截止2018年9月14日止的利息371388.89元、罚息462043.86元、复利22288.68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按年利率7%、10.5%分别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案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见动产抵押登记书和抵押物清单)。本案案件受理费91088元,由原告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76元,被告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钢、***负担845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通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二、经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查得其名下银行存款6893.86元,本院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查得其名下位于××镇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钢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信息,其名下位于××区、1726号、1722号、1720号、1713号、1715号、1717号、1723号、1724号、1725号、高新区世纪城路418号1栋-1楼72号、43号、1栋1单元41楼4101号、温江区公平花都大道西段888号8栋3单元1楼2号、涌泉街办清泉北街281号8栋2单元2楼3号、涌泉街办清泉北街281号附9号5栋3单元-1楼9号,共计17处不动产,均设定抵押,且本案均为轮候查封;三、经本院传统调查,查得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执行人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实地无营业场所。四、本院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仅查得被执行人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已被裁定破产,故无法处置;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钢、青海盛奥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新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约见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该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逯 菁
审判员 陈 伟
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广军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