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64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
法定代表人:宋亚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IANJAMESGARDN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6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26,750.8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XXX号的房产。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26,750.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26,750.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客莱奇(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26,750.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上海玄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木桥村XXX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孙佑正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