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5执2026号
关于梁苏徽与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长荣、肖则东、洪克兵、王秋林、尹福珍、方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0105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苏徽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但不高于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方长荣、肖则东、洪克兵、王秋林、尹福珍、方生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梁苏徽向本院申请强执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现被执行人已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梁苏徽为尽快处置资产,向法院撤回对方长荣、肖则东、洪克兵、王秋林、尹福珍、方生龙的执行。2020年10月26日梁苏徽将债权转让给南京嘉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被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28日,本院商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移送位于溧水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2020年11月3日,该院回函同意本院处置,经询价,2020年12月8日,快拍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询价报告,涉案房产、土地市场价值973万元,本院即进行网络拍卖。2020年1月20日,申请人南京嘉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涉案房产、土地的拍卖,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5执2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胡维华
书记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