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九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91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台云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诚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1、连云港九雄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洪东云桥路西的研发展示中心、1号宿舍楼、2-1号宿舍楼、2-2号宿舍楼等余款35683210.00元;2、鉴于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向被告连云港九雄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被告连云港九雄实业有限公司认可并同意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2019年7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魏 兵 执行员 苏 亮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