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哈润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新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1582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共和集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哈润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2092855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38322360,住所地江苏省***市东海县开发区水晶2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哈润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