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哈润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新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1582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共和集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哈润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2092855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38322360,住所地江苏省***市东海县开发区水晶2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哈润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