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监1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梁振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共和集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长荣,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肖则东,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方生龙,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石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集镇。
法定代表人:**。
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诉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南京玖林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林公司)、方长荣、***、***、***、肖则东、方生龙、南京市溧水石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城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5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中地公司请强制执行。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溧水石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多个法院均有案件正在执行中。为降低执行成本,便于统筹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