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富仕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市富仕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3民初6584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富仕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富仕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富仕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后收取1342元,由原告苏州市富仕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猛
书记员 刘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