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贵方,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8)*****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水电费、门卫补贴费等共计516759.2元,此款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履行;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迁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尧峰路19号1号厂房,将该厂房返还给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家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欧克欣精密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迁出涉案房屋并支付521562.2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521562.20元及迁出涉案房屋,执行费811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应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