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徐雪芳,男,1982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金明磊,男,1986年07月28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俞大男,男,1978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徐雪芳。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雪芳、金明磊、俞大男、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07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雪芳、金明磊、俞大男、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雪芳、金明磊、俞大男、苏州工业园区宝时高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置信电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029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恒